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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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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學文天學院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2015-06-17 19:18: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的教學、科研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院的穩定,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保衛科給予批評教育;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人員移交所在單位或學校學生處、人事處給予行政處理或處分;臨時工、施工隊人員可以同時責成用人單位限期離校;校外人員可以立即勒令離校。
第三條  學院對違反校園治安管理人員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對于因民事引起的糾紛或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學院保衛科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地方派出所。
第五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禁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還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
第六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行為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七條  精神病人建議休學。如在校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醉酒的人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九條  堅強校園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
1、嚴禁在院內進行賭博、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流氓滋擾和一切帶有反、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2、任何人不得擾亂學院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在教學、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得聚眾喧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放高音設備和進行高噪音作業。辦公區、辦公樓、教學樓嚴禁兒童嬉戲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壞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園內禁止商販設置任何固定、流動商業攤點。進入學院經商,須經有關部門及保衛部門同意,并在指定地點和規定經營范圍進行;
5、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者按照《馬鞍山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修改稿)》予以處罰。
第十條  加強學生公寓的管理。見《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和《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一條  交通及車輛管理:
1、學院汽車和教職工的私家汽車要按時到學校保衛科辦理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校園。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按學院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停放,不準鳴喇叭。
2、外來車輛禁止在校園內停放,學院公務車輛要停放在指定區域和車庫內,學院教職工私家車輛禁止在公務車停放區域內停放。嚴禁在辦公樓、教學樓門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礙交通處停車。違反以上規定經多次提醒勸阻不聽者,學校保衛部門及執勤人員有權制止、拖離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機動車輛要停放在住戶的地下室或儲藏室中,不得在校園內亂停亂放。
3、停放在校內的各種車輛要及時落鎖,車上不得留放貴重物品,夜間停放在校內的車輛要自行做好防盜措施,公車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私家車自負其責。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1、在校內舉行大型活動必須經學院領導或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活動3日前將有關情況報學院保衛科。
2、主辦單位應根據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認真做好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保衛科負責對主辦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衛工作方案進行審核、檢查和業務指導。
3、全校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由保衛科組織實施。
4、學院重大或大型活動,根據需要對進入活動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攜帶有銳利、爆炸、腐蝕、輻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據場地的大小適當控制活動的人數,以防止因人數過多而導致的擁擠或踩踏事件,室內活動場所必須打開安全通道。
6、學院大型活動現場由保衛科負責配備適當的保安力量以維持現場秩序,并負責巡視、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體事件苗頭的情況,有關單位配合保衛科及時將鬧事人員迅速帶離現場,并依程序處理,以防事態進一步擴大,保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8、遇有火災等緊急治安事件時,應迅速、有序的將現場人員予以疏散,確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社團及宣傳活動管理:
1、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河海大學文天學院社團管理規定》辦理。
2、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院指定和許可的地點;嚴禁張貼、散發損害國家利益或侮辱、誹謗他人的大小字報、印刷品、網絡;未經允許,禁止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各類宣傳品、印刷品。
3、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講座、報告等活動,根據內容和規模報有關部門審批,學生活動須報請學生處批準,任何活動必須合法、符合社會治安管理規定,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辦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壞國家的財產和其他公民權利。
4、新聞記者來我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并事先征得宣傳部的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十四條  加強消防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和學院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加強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
1、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
2、不得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3、不得故意涂改戶口證件;
4、招待所管理人員對住宿人員要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維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
1、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3、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有害信息;
5、嚴禁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
6、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單位的計算機;
7、不得利用計算機觀看黃色碟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院辦負責解釋。
 

河海大學文天學院治安管理規定(試行)

  2015-06-17 19:18: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管理,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的教學、科研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院的穩定,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保衛科給予批評教育;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將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人員移交所在單位或學校學生處、人事處給予行政處理或處分;臨時工、施工隊人員可以同時責成用人單位限期離校;校外人員可以立即勒令離校。
第三條  學院對違反校園治安管理人員的處罰,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對于因民事引起的糾紛或打架斗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學院保衛科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地方派出所。
第五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禁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還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校園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
第六條  違反校園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校園治安管理行為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七條  精神病人建議休學。如在校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醉酒的人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九條  堅強校園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
1、嚴禁在院內進行賭博、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架斗毆、流氓滋擾和一切帶有反、黃、賭、毒性質的活動;
2、任何人不得擾亂學院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在教學、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類活動,不得聚眾喧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放高音設備和進行高噪音作業。辦公區、辦公樓、教學樓嚴禁兒童嬉戲玩耍;
3、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壞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4、校園內禁止商販設置任何固定、流動商業攤點。進入學院經商,須經有關部門及保衛部門同意,并在指定地點和規定經營范圍進行;
5、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者按照《馬鞍山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修改稿)》予以處罰。
第十條  加強學生公寓的管理。見《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和《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一條  交通及車輛管理:
1、學院汽車和教職工的私家汽車要按時到學校保衛科辦理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校園。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按學院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停放,不準鳴喇叭。
2、外來車輛禁止在校園內停放,學院公務車輛要停放在指定區域和車庫內,學院教職工私家車輛禁止在公務車停放區域內停放。嚴禁在辦公樓、教學樓門前及消防通道和妨礙交通處停車。違反以上規定經多次提醒勸阻不聽者,學校保衛部門及執勤人員有權制止、拖離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非機動車輛要停放在住戶的地下室或儲藏室中,不得在校園內亂停亂放。
3、停放在校內的各種車輛要及時落鎖,車上不得留放貴重物品,夜間停放在校內的車輛要自行做好防盜措施,公車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私家車自負其責。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1、在校內舉行大型活動必須經學院領導或主管部門批準,并于活動3日前將有關情況報學院保衛科。
2、主辦單位應根據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認真做好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保衛科負責對主辦單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衛工作方案進行審核、檢查和業務指導。
3、全校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由保衛科組織實施。
4、學院重大或大型活動,根據需要對進入活動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攜帶有銳利、爆炸、腐蝕、輻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犯罪分子混入。
5、根據場地的大小適當控制活動的人數,以防止因人數過多而導致的擁擠或踩踏事件,室內活動場所必須打開安全通道。
6、學院大型活動現場由保衛科負責配備適當的保安力量以維持現場秩序,并負責巡視、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遇有打架或群體事件苗頭的情況,有關單位配合保衛科及時將鬧事人員迅速帶離現場,并依程序處理,以防事態進一步擴大,保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8、遇有火災等緊急治安事件時,應迅速、有序的將現場人員予以疏散,確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社團及宣傳活動管理:
1、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河海大學文天學院社團管理規定》辦理。
2、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院指定和許可的地點;嚴禁張貼、散發損害國家利益或侮辱、誹謗他人的大小字報、印刷品、網絡;未經允許,禁止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各類宣傳品、印刷品。
3、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講座、報告等活動,根據內容和規模報有關部門審批,學生活動須報請學生處批準,任何活動必須合法、符合社會治安管理規定,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辦公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壞國家的財產和其他公民權利。
4、新聞記者來我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并事先征得宣傳部的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十四條  加強消防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和學院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加強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
1、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
2、不得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
3、不得故意涂改戶口證件;
4、招待所管理人員對住宿人員要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維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
1、計算機網絡系統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3、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有害信息;
5、嚴禁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
6、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或單位的計算機;
7、不得利用計算機觀看黃色碟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院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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