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全日制本科生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規定(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關于嚴格高等學??荚嚬芾砑坝嘘P問題的通知》精神,為規范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嚴肅紀律,促進考風根本好轉,樹立優良學風,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紀律
第一條 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身份證、準考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并將證件放在桌上備查。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按缺考處理??荚囘M行三十分鐘后,學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第二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自備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包括計算機(器)、電子詞典、隨身聽、BP機、手機等帶有信息傳遞和存儲功能的工具)入場,已帶入者必須集中放在指定的地點。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等資料;開卷考試只能攜帶主考教師規定的書籍和筆記本;半開卷考試只能攜帶由學校統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寫的一張考試專用紙。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學生應注意檢查桌面、抽屜、座位周圍及地面等處有無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及物品,發現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須自行清理或報告監考教師。
第四條 考試試卷、答卷紙和草稿紙裝訂發給學生,學生不得自帶稿紙,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學生不得隨意拆散。
第五條 考場內保持肅靜,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準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對試題有疑問或試卷字跡不清時,學生應先舉手,等待教師前往處理。學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第六條 學生必須自主答卷并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后,學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交談??荚囍胁坏米匝宰哉Z、左顧右盼、東張西望;不得有偷看、夾帶、傳遞、交換或將已完成的試卷不加覆蓋地置于課桌上等任何形式的違紀行為。
第七條 考試結束后,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師提高得分。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至遲應在下一學期開學后二周內向教務處提出查分申請,請相關教師核查。核查確認后的成績即為最終成績。
第八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考試前申請緩考,否則按曠考處理。經教務處認定的特殊情況,可在考試后補辦緩考手續。
二、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第九條 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違反考場紀律: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
2. 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等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
3. 監考教師要求出示學生證、身份證而拒絕出示;
4.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
5. 在考試過程中相互交談,在傳遞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紙條的過程中被老師發現的;
6. 將尋呼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手提電腦、具有存儲功能的學習用品帶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
7. 將考卷帶出考場,或參加考試不交卷,但謊稱已交卷;
8. 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交卷者;
9. 其它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影響正??荚囍刃虻男袨?。
第十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作弊:
1. 抄襲或偷看鄰座答卷、稿紙或故意移動答卷讓鄰座偷看或抄襲;
2. 已經傳遞給對方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等物品,或相互對答案;
3. 閉卷考試中翻看書籍、筆記、資料或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東西(凡考試開始后桌上、抽屜內存有與考試有關的書、紙張,桌面抄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等一經發現,不論是否窺看均視為作弊);
4. 開卷考試中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考試的資料;半開卷考試中翻看、夾帶考試專用紙以外的書籍、筆記、資料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東西;
5. 在考場內使用尋呼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手提電腦、具有存儲功能的學習用品;
6.在考試進行中,學生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且經鑒定答卷雷同;或在試卷批改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7.其他在考試中明顯違反考試規則,并經教務處審核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嚴重作弊:
1. 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2. 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或交換試卷、相互交換簽寫答卷人的姓名;
3. 偷竊試題;
4. 組織、參與集體作弊。
三、考試違紀處分
第十二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或嚴重作弊者,該門考試課程按零分記載。
第十三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考試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凡考試嚴重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在國家、省級考試中請他人代為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考試違紀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作弊或違紀,應當場指出,收取作弊或違紀學生的試卷及學生證,責令其退出考場,并將學生姓名及作弊或違紀情節記錄在《考場情況記錄表》,有旁證的須附旁證材料。
第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將作弊或違紀材料、試卷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教務處,教務處和學生處應當及時對學生違紀或作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核,根據本規定并按照《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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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全日制本科生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規定(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關于嚴格高等學??荚嚬芾砑坝嘘P問題的通知》精神,為規范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嚴肅紀律,促進考風根本好轉,樹立優良學風,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紀律
第一條 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身份證、準考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按規定座次就座,并將證件放在桌上備查。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按缺考處理??荚囘M行三十分鐘后,學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第二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自備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包括計算機(器)、電子詞典、隨身聽、BP機、手機等帶有信息傳遞和存儲功能的工具)入場,已帶入者必須集中放在指定的地點。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本等資料;開卷考試只能攜帶主考教師規定的書籍和筆記本;半開卷考試只能攜帶由學校統一提供并由本人手寫的一張考試專用紙。
第三條 考試開始前學生應注意檢查桌面、抽屜、座位周圍及地面等處有無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及物品,發現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須自行清理或報告監考教師。
第四條 考試試卷、答卷紙和草稿紙裝訂發給學生,學生不得自帶稿紙,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學生不得隨意拆散。
第五條 考場內保持肅靜,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準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對試題有疑問或試卷字跡不清時,學生應先舉手,等待教師前往處理。學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第六條 學生必須自主答卷并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后,學生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交談??荚囍胁坏米匝宰哉Z、左顧右盼、東張西望;不得有偷看、夾帶、傳遞、交換或將已完成的試卷不加覆蓋地置于課桌上等任何形式的違紀行為。
第七條 考試結束后,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師提高得分。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至遲應在下一學期開學后二周內向教務處提出查分申請,請相關教師核查。核查確認后的成績即為最終成績。
第八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在考試前申請緩考,否則按曠考處理。經教務處認定的特殊情況,可在考試后補辦緩考手續。
二、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第九條 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違反考場紀律: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
2. 不按規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等放在指定地點,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
3. 監考教師要求出示學生證、身份證而拒絕出示;
4.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
5. 在考試過程中相互交談,在傳遞與考試有關的內容的紙條的過程中被老師發現的;
6. 將尋呼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手提電腦、具有存儲功能的學習用品帶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
7. 將考卷帶出考場,或參加考試不交卷,但謊稱已交卷;
8. 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交卷者;
9. 其它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影響正??荚囍刃虻男袨?。
第十條 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作弊:
1. 抄襲或偷看鄰座答卷、稿紙或故意移動答卷讓鄰座偷看或抄襲;
2. 已經傳遞給對方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等物品,或相互對答案;
3. 閉卷考試中翻看書籍、筆記、資料或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東西(凡考試開始后桌上、抽屜內存有與考試有關的書、紙張,桌面抄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等一經發現,不論是否窺看均視為作弊);
4. 開卷考試中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考試的資料;半開卷考試中翻看、夾帶考試專用紙以外的書籍、筆記、資料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東西;
5. 在考場內使用尋呼機、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及手提電腦、具有存儲功能的學習用品;
6.在考試進行中,學生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且經鑒定答卷雷同;或在試卷批改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7.其他在考試中明顯違反考試規則,并經教務處審核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試嚴重作弊:
1. 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2. 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或交換試卷、相互交換簽寫答卷人的姓名;
3. 偷竊試題;
4. 組織、參與集體作弊。
三、考試違紀處分
第十二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或嚴重作弊者,該門考試課程按零分記載。
第十三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考試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凡考試嚴重作弊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在國家、省級考試中請他人代為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在校期間第二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考試違紀處理程序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作弊或違紀,應當場指出,收取作弊或違紀學生的試卷及學生證,責令其退出考場,并將學生姓名及作弊或違紀情節記錄在《考場情況記錄表》,有旁證的須附旁證材料。
第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將作弊或違紀材料、試卷和《考場情況記錄表》一并交教務處,教務處和學生處應當及時對學生違紀或作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核,根據本規定并按照《河海大學文天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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