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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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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工校政〔2023〕79號 關于印發《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 通知

  2023-09-11 23:28:07    
各院(部)、部門:
現將《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皖江工學院
                               2023年9月7日
 
皖江工學院院務部                     2023年9月7日印發
附件
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建設和諧校園,教育廣大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專升本學生的違紀處分。
第三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社會活動時有違紀行為,也依據本辦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1.違紀后主動坦白違紀行為,認識深刻,悔改表現突出的;
2.能配合學?;驀也樘庍`法違紀行為的;
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遵循依據明確、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程序正當的原則。
第六條  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不得參與獎學金、助學金評定,不得申報各種榮譽稱號,不得組織發展和擔任學生干部,已享受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等從受處分之日起至處分撤銷之日內停止發放。
第二章  處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一般設置6到12個月處分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九條 受記過處分者,期限一般為12個月為限,從下達處分決定之日算起。受記過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工作部審核,學校批準,即可提前終止處分期。
留校察看處分者,處分執行時間不能少于12個月。畢業班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間表現良好的,可以在畢業或結業前解除處分。
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再次出現違紀行為應該受到學校處分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一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必須辦清離校手續(提出申訴的學生暫緩辦理)。因受處分學生本人的原因導致處分決定無法送達給其本人的,學院將處分決定寄送受處分學生的近親屬,并通知其代為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書面陳述材料、檢討書、申辯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鑒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學院關于該生違紀事實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二)違紀后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無理糾纏者;
(三)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四)故意為他人做偽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隱瞞錯誤事實真相者;
(五)兩次及以上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六)同時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的違紀行為者;
(七)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八)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行為情節特別輕微者;
(二)因過失違紀者;
(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四)在違紀事實發生后,學院著手調查之前主動交待或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五)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六)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結束前,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工作部審核,報學校批準,可以解除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艿街伟补芾硖幜P,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ㄋ模┐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ㄎ澹W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ㄆ撸┣趾ζ渌麄€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ò耍﹥纱渭耙陨线`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者,給予以下處分:
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國家法律,被送勞動教改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受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校區公共場所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或學校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虛假宣傳誤導別人網絡貸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騙取他人身份信息進行網絡貸款,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藏匿、觀看、復制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參與集體觀看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藏匿、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偷竊、詐騙、搶奪、侵吞、冒領、破壞公私財物者,除繳回贓款贓物、按價賠償外,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至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而接受、購買或幫助銷售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被處分后重犯者,不論價值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偷竊或出賣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試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私自在互聯網上(包括局域網)開設BBS等者;
(二)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散布他人隱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三)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散布他人隱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公共管理系統或使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資源者;
(五)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
(六)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及功能進行增加、刪除或修改者;
(七)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系統,或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者;
(八)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
第二十三條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酗酒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 酗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 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發事端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策劃、唆使者,行兇報復者,在打架過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糾集團伙行兇者,糾集校外人員入校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因成績、處分、就業等原因威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侮辱、威嚇他人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威嚇他人、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上課、政治學習、實驗、實習、設計或參加軍訓、勞動、社會實踐、運動會等活動中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10至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20至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30至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六) 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二次可作為曠課一學時計,給予相應的處分;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蛴馄诓粴w者,并視其情節,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等活動者,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處分。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曠課時間,學生擅自離?;蛴馄诓粴w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八) 同一學期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又繼續曠課者,應累計其處分前的曠課學時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課堂管理規定、擾亂課堂秩序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分按照《皖江工學院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規定(修訂)》(皖工校政〔2022〕264號)執行。
第三十條  利用計算機、互聯網、移動終端等網絡空間違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1.閱讀黃色書刊、瀏覽黃色圖片、觀看不健康的影視內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戶、QQ號碼、微信并造成危害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通過互聯網QQ群、微博、微信、貼吧等網絡空間,散發黃色內容的文章、圖片或其他低俗惡劣的文字、圖片等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危害互聯網網絡安全,利用網絡惡意攻擊他人,散布虛假信息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利用互聯網微博、貼吧、微信、QQ等網絡平臺,散發不健康、不真實或虛假信息者;制造謠言、煽動學生跟風起哄或在突發事件過程中夸大其詞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一定面積的混亂者,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考場外學生與考場內學生通過互聯網串通,傳送答案、傳送試卷等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通過公共網絡空間傳送答案、試題或要答案、邀請公共空間群友幫助考試以及通過建立網絡群組,進行集體作弊等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實習期間,違反實習單位的有關規定,影響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責任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學習、實驗中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失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報告中,有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序等),或以抄襲等手段剽竊他人成果,視情節輕重及后果,給予記過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發布相關代考、代寫論文,買賣論文、作業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院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財務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校內哄鬧、砸、燒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2.妨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辦事者;
3.破壞學校公共設施者;
4.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蓋公章,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篡改學習成績等虛假行為者;
6.為違紀者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者;
7.在教室、宿舍等院內公共場所打麻將等賭博者;
8.未經學校有關部門許可,在校內擺攤設點進行營業性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9.在校園內飼養貓、狗等寵物,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
10.在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出現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11.參與封建迷信、暴力、兇殺、恐怖等宣傳活動,教唆犯罪者;
12.打騷擾電話或通過手機發送淫穢短信者;
13.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和其他公共場所紀律,干擾活動正常開展的;
14.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15.違反學校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者。
第三十七條  有違反《皖江工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及處分條例(修訂)》(皖工校政〔2021〕126號)所列禁止條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有下列行為者,從重處分:
(一) 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發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 違反用電、防火規定,室內吸煙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明火、加熱器具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拉電線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 違反男女生互訪規定、晚歸爬墻或偷窺異性,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 在學生公寓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亂倒污水,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園安全文明環境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加重處分。  
(六)私拆公寓內水電、空調、家具等設施、供熱水系統,使用非法卡進行熱水偷竊行為,直接導致熱水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的,除經濟賠償外,按照學校關于損害公私財物、偷竊等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相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嚴重者可予以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將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盜用他人學生證實施不良行為者或弄虛作假,擁有兩本以上相同學生證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學校各類獎學金、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各種資助金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規定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凡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外,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有關條文處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審批程序和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處分權限
1.學校對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學生,應根據性質、過錯程度和認錯態度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
2.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可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對違紀學生做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決定;記過、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需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后簽發。
第四十四條  處分審批程序
1.涉及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由保衛科負責、學生工作部配合;有關學生學術不端、考試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教務部負責,學生工作部配合;其他一般違紀行為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調查取證。根據調查取證的相關材料,學生工作部、教務部分別根據學生違紀情況按處分權限進行處理。
2.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的三天內,聽取擬受處分學生的陳述申辯。學生不便于出面陳述申辯的,由其親屬(原則上為直系親屬)代為陳述申辯。
3.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將擬處分學生的錯誤事實核查清楚,提出處分意見,報學院黨總支委員會批準后,以學院文件公布。
4.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決定程序
對學生進行記過處分時,學生所在系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提出處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決定后,由學校行文公布。同一事件中涉及到3人以上而需作出記過處分的,應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決定。
對學生進行留校察看處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由學生工作部報主管校領導審核,經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由學校行文公布。
對學生進行開除學籍處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由學生工作部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決定后,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再由學校行文發布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對學生進行自動退學處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再由學校行文公布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處分實施管理
1.涉及學生學籍和考試等教學相關條款的學生違紀由教務部負責處理,涉及其他相關條款違紀的則交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牽頭處理。
2.對學生違紀事件(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的調查取證,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合法、公正,尊重被調查人的隱私權。進行調查取證的人數應不少于兩人,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調查人同意簽字。凡需對當事人的身體、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取證時,須報請公安或保衛部門執行。
3.對學生執行違紀警示,由學生工作部或學生所在學院開具書面警示單。
對違紀學生在本學院進行通報批評,由所在學院決定,以院文件發布,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對違紀學生在全校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的,由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決定,以部門文件發布。
4.對學生的違紀情況(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給予處分,一般由所在學院提出初步意見,學生工作部審核,學校領導批準。對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部協調處理。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須分別由所在學院和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最后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5.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教務部有權在征求相關部門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意見的基礎上,直接提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
6.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情況,應及時處理。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科或公安部門協助調查。保衛科或公安部門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及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7.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相關學院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延誤處理。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時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因處理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相關學院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處理并上報。相關學院應對延遲上報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8.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提出處分意見的所在學院及相關部門須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9.對學生做出處分,應及時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學號、專業班級、所犯錯誤的事實和證據、給予處分的種類和依據、處分決定的日期和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10.處分決定應以學校文件形式下發,并及時在校內予以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除外)。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11.處分決定做出后,由學生所在學院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部門、申訴期限。處分決定由學生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工作人員(兩名以上)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處分決定同樣有效;同時應有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及同班同學在場并在送達記錄上簽字。已經離校的學生,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12.受處分學生的申訴處理按本辦法進行。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須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學生申訴和申訴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學校復查。學生進行申訴按《皖江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皖工校政〔2019〕374號)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皖江工學院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皖工校政〔2023〕79號 關于印發《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 通知

  2023-09-11 23: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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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皖江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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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建設和諧校園,教育廣大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專升本學生的違紀處分。
第三條  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社會活動時有違紀行為,也依據本辦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1.違紀后主動坦白違紀行為,認識深刻,悔改表現突出的;
2.能配合學?;驀也樘庍`法違紀行為的;
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遵循依據明確、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程序正當的原則。
第六條  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不得參與獎學金、助學金評定,不得申報各種榮譽稱號,不得組織發展和擔任學生干部,已享受的各類獎學金、助學金等從受處分之日起至處分撤銷之日內停止發放。
第二章  處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一般設置6到12個月處分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九條 受記過處分者,期限一般為12個月為限,從下達處分決定之日算起。受記過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工作部審核,學校批準,即可提前終止處分期。
留校察看處分者,處分執行時間不能少于12個月。畢業班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間表現良好的,可以在畢業或結業前解除處分。
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再次出現違紀行為應該受到學校處分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一條  凡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必須辦清離校手續(提出申訴的學生暫緩辦理)。因受處分學生本人的原因導致處分決定無法送達給其本人的,學院將處分決定寄送受處分學生的近親屬,并通知其代為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書面陳述材料、檢討書、申辯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鑒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學院關于該生違紀事實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二)違紀后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后無理糾纏者;
(三)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四)故意為他人做偽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隱瞞錯誤事實真相者;
(五)兩次及以上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六)同時犯有兩種以上(含兩種)的違紀行為者;
(七)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八)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
(九)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紀行為情節特別輕微者;
(二)因過失違紀者;
(三)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四)在違紀事實發生后,學院著手調查之前主動交待或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五)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六)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者。
第十五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結束前,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工作部審核,報學校批準,可以解除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ǘ┯|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艿街伟补芾硖幜P,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ㄋ模┐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ㄎ澹W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ㄆ撸┣趾ζ渌麄€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ò耍﹥纱渭耙陨线`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者,給予以下處分:
違反國家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國家法律,被送勞動教改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受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校區公共場所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或學校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虛假宣傳誤導別人網絡貸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騙取他人身份信息進行網絡貸款,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制作、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藏匿、觀看、復制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參與集體觀看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藏匿、吸食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偷竊、詐騙、搶奪、侵吞、冒領、破壞公私財物者,除繳回贓款贓物、按價賠償外,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至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而接受、購買或幫助銷售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被處分后重犯者,不論價值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偷竊或出賣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試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私自在互聯網上(包括局域網)開設BBS等者;
(二)未經申報、登記、批準等程序,散布他人隱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三)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散布他人隱私、惡意攻擊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者;
(四)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公共管理系統或使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資源者;
(五)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
(六)未經允許,對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及功能進行增加、刪除或修改者;
(七)惡意傳播系統漏洞知識,教唆他人攻擊、入侵系統,或對計算機系統進行試探攻擊而屢教不改者;
(八)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
第二十三條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提供賭具或賭博場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酗酒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 酗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 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發事端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策劃、唆使者,行兇報復者,在打架過程中,凡持械打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糾集團伙行兇者,糾集校外人員入校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因成績、處分、就業等原因威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提供打架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侮辱、威嚇他人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威嚇他人、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上課、政治學習、實驗、實習、設計或參加軍訓、勞動、社會實踐、運動會等活動中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給予以下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10至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20至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30至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六) 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二次可作為曠課一學時計,給予相應的處分;
(七)未經批準擅自離?;蛴馄诓粴w者,并視其情節,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等活動者,按每天4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處分。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曠課時間,學生擅自離?;蛴馄诓粴w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八) 同一學期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又繼續曠課者,應累計其處分前的曠課學時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課堂管理規定、擾亂課堂秩序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分按照《皖江工學院考試紀律及違紀處分規定(修訂)》(皖工校政〔2022〕264號)執行。
第三十條  利用計算機、互聯網、移動終端等網絡空間違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下列處分:
    1.閱讀黃色書刊、瀏覽黃色圖片、觀看不健康的影視內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盜用他人IP地址、用戶賬戶、QQ號碼、微信并造成危害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通過互聯網QQ群、微博、微信、貼吧等網絡空間,散發黃色內容的文章、圖片或其他低俗惡劣的文字、圖片等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危害互聯網網絡安全,利用網絡惡意攻擊他人,散布虛假信息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利用互聯網微博、貼吧、微信、QQ等網絡平臺,散發不健康、不真實或虛假信息者;制造謠言、煽動學生跟風起哄或在突發事件過程中夸大其詞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一定面積的混亂者,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考場外學生與考場內學生通過互聯網串通,傳送答案、傳送試卷等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通過公共網絡空間傳送答案、試題或要答案、邀請公共空間群友幫助考試以及通過建立網絡群組,進行集體作弊等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實習期間,違反實習單位的有關規定,影響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責任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學習、實驗中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失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報告中,有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序等),或以抄襲等手段剽竊他人成果,視情節輕重及后果,給予記過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  發布相關代考、代寫論文,買賣論文、作業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院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共或他人財務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校內哄鬧、砸、燒物品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2.妨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辦事者;
3.破壞學校公共設施者;
4.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蓋公章,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篡改學習成績等虛假行為者;
6.為違紀者通風報信、提供偽證者;
7.在教室、宿舍等院內公共場所打麻將等賭博者;
8.未經學校有關部門許可,在校內擺攤設點進行營業性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9.在校園內飼養貓、狗等寵物,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
10.在公共場所和學生宿舍出現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11.參與封建迷信、暴力、兇殺、恐怖等宣傳活動,教唆犯罪者;
12.打騷擾電話或通過手機發送淫穢短信者;
13.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和其他公共場所紀律,干擾活動正常開展的;
14.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者;
15.違反學校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者。
第三十七條  有違反《皖江工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及處分條例(修訂)》(皖工校政〔2021〕126號)所列禁止條款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有下列行為者,從重處分:
(一) 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 未經學校批準,私自在學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凡私自留宿外人、外宿引發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 違反用電、防火規定,室內吸煙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明火、加熱器具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拉電線造成安全事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后果者,除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 違反男女生互訪規定、晚歸爬墻或偷窺異性,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 在學生公寓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亂倒污水,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園安全文明環境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加重處分。  
(六)私拆公寓內水電、空調、家具等設施、供熱水系統,使用非法卡進行熱水偷竊行為,直接導致熱水設備無法正常使用,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的,除經濟賠償外,按照學校關于損害公私財物、偷竊等違法違紀行為處罰相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嚴重者可予以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將學生證轉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盜用他人學生證實施不良行為者或弄虛作假,擁有兩本以上相同學生證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和學校各類獎學金、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各種資助金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規定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凡觸犯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機關處理外,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有關條文處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審批程序和實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處分權限
1.學校對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學生,應根據性質、過錯程度和認錯態度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應的紀律處分;
2.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可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對違紀學生做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決定;記過、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需經校長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后簽發。
第四十四條  處分審批程序
1.涉及治安、刑事等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由保衛科負責、學生工作部配合;有關學生學術不端、考試作弊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教務部負責,學生工作部配合;其他一般違紀行為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調查取證。根據調查取證的相關材料,學生工作部、教務部分別根據學生違紀情況按處分權限進行處理。
2.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的三天內,聽取擬受處分學生的陳述申辯。學生不便于出面陳述申辯的,由其親屬(原則上為直系親屬)代為陳述申辯。
3.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將擬處分學生的錯誤事實核查清楚,提出處分意見,報學院黨總支委員會批準后,以學院文件公布。
4.記過及記過以上處分決定程序
對學生進行記過處分時,學生所在系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提出處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決定后,由學校行文公布。同一事件中涉及到3人以上而需作出記過處分的,應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決定。
對學生進行留校察看處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由學生工作部報主管校領導審核,經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通過,由學校行文公布。
對學生進行開除學籍處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并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由學生工作部報主管校領導審核決定后,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再由學校行文發布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對學生進行自動退學處理時,學生所在學院配合學生工作部將其錯誤事實核查清楚,配合學生工作部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后,再由學校行文公布并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處分實施管理
1.涉及學生學籍和考試等教學相關條款的學生違紀由教務部負責處理,涉及其他相關條款違紀的則交由學生工作部負責牽頭處理。
2.對學生違紀事件(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的調查取證,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合法、公正,尊重被調查人的隱私權。進行調查取證的人數應不少于兩人,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經被調查人同意簽字。凡需對當事人的身體、物品、住處等進行搜查取證時,須報請公安或保衛部門執行。
3.對學生執行違紀警示,由學生工作部或學生所在學院開具書面警示單。
對違紀學生在本學院進行通報批評,由所在學院決定,以院文件發布,報學生工作部備案;對違紀學生在全校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的,由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決定,以部門文件發布。
4.對學生的違紀情況(學生考試違紀除外)給予處分,一般由所在學院提出初步意見,學生工作部審核,學校領導批準。對跨學院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工作部協調處理。
對違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須分別由所在學院和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最后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5.特殊情況下,學生工作部、教務部有權在征求相關部門和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意見的基礎上,直接提出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
6.學校相關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情況,應及時處理。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科或公安部門協助調查。保衛科或公安部門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及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理。
7.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相關學院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延誤處理。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時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相關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因處理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學生工作部或教務部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相關學院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處理并上報。相關學院應對延遲上報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8.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提出處分意見的所在學院及相關部門須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9.對學生做出處分,應及時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學號、專業班級、所犯錯誤的事實和證據、給予處分的種類和依據、處分決定的日期和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
10.處分決定應以學校文件形式下發,并及時在校內予以公布(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除外)。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11.處分決定做出后,由學生所在學院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部門、申訴期限。處分決定由學生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工作人員(兩名以上)在該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處分決定同樣有效;同時應有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及同班同學在場并在送達記錄上簽字。已經離校的學生,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12.受處分學生的申訴處理按本辦法進行。
第四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須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學生申訴和申訴處理
第四十七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學校復查。學生進行申訴按《皖江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皖工校政〔2019〕374號)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皖江工學院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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